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奈曼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9-03-26 15:00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奈曼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26日

奈曼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旗内外投资者在我旗投资创业,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及边疆少数民族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内蒙古自治区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通辽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通辽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旗境内的资源、产业和市场等,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全部对国内外开放。国内外客商来奈曼旗投资合作、进行科研技术开发和创办公益事业的企业,均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3月26日到2019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

(三)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四)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

(五)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鼓励企业发展,奈曼旗境内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五大产业链补链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总投资额为2000万元(含2000万)>以上的新入驻企业,税金全额征收入库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手续费在财政年度决算前全部投入企业,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一定三年不变。

(七)税务机关出台新的更加优惠的政策,依法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在我旗大镇工业区落户的企业,对存量工业用地,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为2.2万元/亩;在我旗八仙筒工业区、白音他拉工业区和青龙山甘薯科技产业园落户的企业,对存量工业用地,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为1.7万元/亩。

(二)在企业报批国有建设用地过程中按照挂牌成交确定的出让价格全部缴纳后,协助为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项目建设按合同约定投产后一个月内,为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享受上述三条土地优惠政策。

(四)投资企业自取得土地审批文件并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若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旗政府无偿收回为投资企业提供的工业用地及相关政策。

第五条  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旗政府确定的产业链重点项目,在建设期内或投入运营前,原则上旗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对国家、自治区规定不能减免的按最低限收取。

(二)降低实际交易税费。鼓励通过资产重组方式盘活符合政策要求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充分用好现行税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好“放管服”和“三去一降一补”的各项政策降低税费。

(三)凡落户奈曼旗各园区的各类企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引进技术和人才,按修订完善后的奈曼旗引进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电力支持政策

(一)对来奈曼各园区投资的工业企业,政府负责将10千伏高压线架设至厂区围墙外(不包括专用线),电力部门根据企业用电性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同时按通辽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可实行微网电价、多边交易电价和电厂直供电价。

(二)扩大直购电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增工业用电全部纳入直购电交易。符合国家环保等先进技术标准,通过产能置换新增电解铝产能、铝镍硅新材料、蓝宝石、特种硅砂等行业生产用电,新能源汽车充电、风光电供热用电,优先实施大用户直购电。

(三)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电价,实施大工业用电倒阶梯输配电价机制。

第八条  相关待遇优惠政策

(一)凡来我旗从事生产经营的投资者及企业员工,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或投资,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要求在我旗落户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落入我旗城镇户口。

(二)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技术和管理等人员的子女,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任合同务工人员的子女,其子女可自选学校,收费与本地学生同等标准。

(三)优化招商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出现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乱摊派等行为(不含案件侦查)。

第九条  对客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包联单位和企业服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办理项目行政许可,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需要上一级部门行政许可的,由企业服务办公室及相关对口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条  对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牵动作用的工业项目和对我旗影响力大的科技服务型、智力型、劳动密集型、地方财政贡献高和地方经济拉动性强的三产项目及沙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政策;项目投产后,对引荐人、组织者等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凡落户奈曼旗境内的各类企业,未按合同约定达产、达效的和投产后由于自身原因二年以上处于停产状态及欠税的,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大沁他拉镇以外的其他苏木乡镇(场)、街道及所辖的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本暂行规定,还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旗政府组成固定资产投资审核认定领导小组进行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对争取国家计划外投资和为企业融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旗人民政府与企业原签订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合同、协议期满后,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奈曼旗人民政府授权奈曼旗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如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出台新的政策和更优惠的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

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驻奈中区市直有关单位。

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9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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