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2020-07-17 00:00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和中国共产党通辽市第五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加大文化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通辽市内登记注册、在通辽缴纳税收、从事文化旅游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市文旅产业统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本办法中涉及的未在通辽注册的旅行社,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

第三条 市本级每年度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从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四条 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一)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文化旅游项目建设,鼓励市内文化旅游产业企业达规上限和提档升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文旅新建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投资额的2%、1.5%、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新建文旅项目建设用地和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年度计划;文化旅游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新增贷款,给予贷款利息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品牌创建升级

(四)根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对新评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对新晋升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对新评为自治区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五星、四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奖励。

(八)凡被命名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并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支持“引客入通”

(九)市内旅行社组织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3000人,年终一次性奖励6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超出30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十)对市外组团社组织游客来通旅游,并交由当地旅行社接待,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年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人(次),一次性奖励5万元;全年组织游客量超出20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十一)对市外组团社组织境外游客来通旅游,并交由当地旅行社接待,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年度累计人数达到500人(次),一次性奖励5万元;全年组织游客量超出5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100元给予奖励。

(十二)从国内引来一次旅游包机,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包机人数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奖励组团社1万元;包机人数1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社2万元。

(十三)组织一趟旅游专列团队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专列人数300-400人的,奖励3万元;专列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奖励5万元。

(十四)组织一次自驾游团队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车辆超过30辆、人数9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

第七条 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

(十五)凡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的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并在当地市场占一定份额,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

(十六)对进行文博产品开发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企业,年度主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主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人才培育

(十七)鼓励旅游企业与院校合作,建立实习实践基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人才需求。对旅游企业与各大专院校以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冠名开办旅游专业班(每班20人以上),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且协议期内每年为我市旅游企业输送20人(含)以上的毕业生,给予院校一次性奖励0.2万元/人。

(十八)对获得全国导游证且在通辽从事专职导游工作3年以上,此后每年累计地接带团数量20个以上,且无重大投诉,每年奖励1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业态发展

(十九)凡被命名为自治区级、市级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的企业或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非遗项目或传承人进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带动景区长足发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或每个项目)2万元,项目或传承人不重复奖励。

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大师工作站(室)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对在景区内创演反映通辽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地域特色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全年演出6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给予实际投资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次年奖励”的原则执行。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对带动性特别强、对当地地方经济贡献特別大的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在申报行为前后一个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应按本办法享受的相关政策。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奖补并追回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广电局负责解释,其实施细则由市文旅广电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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